(2017)津72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汪金和、徐良枝、汪雅玲、汪雅兰申请执行泰州市俞垛运输有限公司、杨秋扣、张云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金和,徐良枝,汪雅玲,汪雅兰,泰州市俞垛运输有限公司,杨秋扣,张云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72执47号申请执行人:汪金和,男,193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申请执行人:徐良枝,女,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申请执行人:汪雅玲,女,199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申请执行人:汪雅兰,女,199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助干,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少兵,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泰州市俞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俞垛镇人民路1号。法定代表人:戚小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秋扣,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被执行人:张云群,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本院在执行汪金和、徐良枝、汪雅玲、汪雅兰与泰州市俞垛运输有限公司、杨秋扣、张云群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泰州市俞垛运输有限公司、杨秋扣、张云群履行(2016)津72民初6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汪金和、徐良枝、汪雅玲、汪雅兰支付821397.96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诉讼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22元与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0614元,但被执行人泰州市俞垛运输有限公司、杨秋扣、张云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泰州市俞垛运输有限公司、杨秋扣、张云群的相应存款;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泰州市俞垛运输有限公司、杨秋扣、张云群的相应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欧阳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白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