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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党如芹、郭振中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党如芹,郭振中,邓文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财保16号申请人党如芹,女,汉族,1946年6月22日出生,住孟州市。被申请人郭振中,男,汉族,1979年5月28日出生,住孟州市。被申请人邓文艳,女,汉族,1979年12月7日,住孟州市。申请人党如芹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振中、邓文艳80万元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于80万元的财产,为此已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党如芹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振中、邓文艳80万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于80万元的财产。冻结申请人党如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大定路分理处账号16×××79的银行存款30000元。查封担保人李娟孟州市河雍办清风路中段南侧化工镇政府家属院房屋一处。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审判员  高中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