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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4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执行人黄世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世雄,陈公兵,执行人黄世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4执73号申请执行人黄世雄,男,1976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江陵县。被执行人陈公兵,男,1960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江陵县。被告执行人黄世秀,女,1969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江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世雄与被执行人陈公兵、黄世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公兵、黄世秀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条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公兵、黄世秀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31677元;或扣留、提取其价值相等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志红审判员  李 彪审判员  熊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国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