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989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简况不详。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计287.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雷亚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沙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