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行、安徽省华洋橡胶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行,安徽省华洋橡胶有限公司,安徽省洋轮化工有限公司,利辛县春洋置业有限公司,吴治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财保17号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行,地址利辛县青年路负责人:张传磊被申请人:安徽省华洋橡胶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6945748-3法定代表人:吴治学,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安徽省洋轮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利辛县工业园创业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77736242-2法定代表人:刘翠兰,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利辛县春洋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利辛工业园创业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39420419-5法定代表人:吴治学,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吴治学,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行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利辛县春洋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创业路房产(产权证号:201501178、201501198、201501202、20150112**)、被申请人安徽省洋轮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利国用(2009)字第0041号土地和创业路房产(房权证号:20××32)及被申请人吴治学所有的人民路北头房产(房权证号:01××02、20××01、02215201、20××11)予以查封。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行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利辛县春洋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创业路房产(产权证号:201501178、201501198、201501202、20150112**)、被申请人安徽省洋轮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利国用(2009)字第0041号土地和创业路房产(房权证号:20××32)及被申请人吴治学所有的人民路北头房产(房权证号:01××02、20××01、02215201、20××11)。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兴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