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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谢亚福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亚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390号罪犯谢亚福,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海市,文盲,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9日作出(2011)芗刑初字第4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亚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交1000元),继续追缴赃款6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58771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谢亚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1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谢亚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谢亚福悔改表现不足,其在考核期内月均入账407元,仅履行1000元财产刑,其属有财产刑执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的罪犯,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减刑时从严掌握。经审理查明,罪犯谢亚福系累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六月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累计获达标分十九点四分,获得二〇一四、二〇一五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分经折算为3110分,表扬伍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此次减刑仅缴交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谢亚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谢亚福系累犯且原审判决认定其财产性判项数额较多,其缴交不够积极,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亚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韦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