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23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黄舒平和钱花花;马培柱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舒平,钱花花,马培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3刑初6号公诉机关榆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舒平,女,汉族,1962年2月25日出生,居民,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山西省万荣县人,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经济信息中心会计师,2007年1月借调甘肃省节能监察中心会计,住兰州市城关区。2016年4月7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榆中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被告人钱花花,女,汉族,1985年2月20日出生,居民,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甘肃省榆中县人,2011年8月任甘肃省节能监察中心副主任科员,住兰州市安宁区。2016年3月29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榆中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被告人马培柱,男,汉族,1980年12月1日出生,居民,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甘肃省临洮县人,2011年3月任甘肃省节能监察中心副主任,2014年6月任信息科科长,同年11月调入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住兰州市城关区。2013年3月30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榆中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榆中县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6)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舒平、钱花花、马培柱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建议榆中县人民检察院补充证据材料。2017年3月10日榆中县人民检察院向我院提交撤回起诉决定书。本院认为,榆中县人民检察院以案件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余 红代理审判员 陈 昀人民陪审员 丁菊玲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煜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