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024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支行与赵日上、广西德保德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支行,赵日上,广西德保德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4民初6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支行,住所地:德保县城关镇响水路88号。负责人:零杰,行长。委托代理人:钟方立,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田林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启航,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日上,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被告:广西德保德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城关镇上甲街292号。法定代表人:梁锋,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支行与被告赵日上、被告广西德保德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支行于2017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支行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46.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23.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任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