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终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木兰建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盛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木兰建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盛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终12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木兰建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木兰县木兰镇中心路。法定代表人:任和,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哈尔滨盛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方正县方正镇第二粮库二号综合楼一层。法定代表人:杨建平,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木兰建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盛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黑林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木兰建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木兰建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木兰建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由上诉人木兰建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剑审 判 员 胡乃峰代理审判员 李红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