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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87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康平与何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康平,何云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8735号之一原告:杨康平,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何云国,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康平诉被告何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康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康平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楼宇栋人民陪审员  张品晶人民陪审员  杨丽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