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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21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鞍山市宏信运输有限公司首山分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市宏信运输有限公司首山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21民初202号原告:鞍山市宏信运输有限公司首山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静平,系公司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孙忠诚,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市宏信运输有限公司首山分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市宏信运输有限公司首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东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孔杉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