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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恢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任信用社诉王争民、史会宁、梁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任信用社,王争民,史会宁,梁晖,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任信用社,王争民,史会宁,梁晖,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任信用社,王争民,史会宁,梁晖,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任信用社,王争民,史会宁,梁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恢89号申请执行人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任信用社,驻所地:荆姚镇原任街道。法定代表人熊耀峰,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三兴,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争民,男,196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史家村*组。被执行人史会宁,女,196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史家村五组。被执行人梁晖,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原东村*组。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任信用社诉王争民、史会宁、梁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蒲民初字第02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定执行标的本金为19000元及利息9086.74元、案件受理费138元、执行费18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晖已給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8224.74元,本案款全部履行完毕,并交纳执行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2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贾保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