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1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周炳联、岑泳新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炳联,岑泳新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421刑初1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炳联(绰号“周四”),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苍梧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8月8日由苍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岑泳新(曾用名岑永新),男,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苍梧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逮捕,同年12月23日由苍梧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诉〔2016〕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炳联、岑泳新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7年3月24日,苍梧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该案延期审理,同日本院作出延期审理决定,4月7日本案恢复审理。苍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农金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炳联、岑泳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至6月13日,被告人周炳联、岑泳新以营利为目的,在苍梧县狮寨镇木皮村开明组被告人周炳联经营的杂货店处,利用玉米粒为赌具,以“番摊”的形式聚集村民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参赌人数累计超过20人。公诉机关依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搜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周炳联、岑泳新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炳联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赌博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岑泳新对其参与赌博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其并没有聚集村民进行赌博,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其愿意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至6月13日,被告人周炳联、岑泳新以营利为目的,在苍梧县狮寨镇木皮村开明组被告人周炳联经营的杂货店处,利用玉米粒为赌具,以“番摊”的形式聚集村民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参赌人数累计超过20人。另查明,被告人周炳联于2016年6月29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岑泳新在2016年9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周炳联赌博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经过法庭质证、辩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周炳联、岑泳新涉嫌犯赌博罪一案,由苍梧县公安局在2016年6月13日查处程宗海等人赌博案中发现。经审查,苍梧县公安局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周炳联于2016年6月29日被捉获归案,被告人岑泳新在2016年9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3、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周炳联出生于1985年10月12日,被告人岑泳新出生于1986年6月29日,二被告人作案时均已达负刑事责任年龄,均无犯罪前科。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岑泳新因本案于2016年6月29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处以罚款200元,没收201元,追缴300元。5、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随案移交清单,证实侦查人员在被告人岑泳新的租房内搜查出2张纸,纸张上记载有人名、绰号、数字和金额,并依法扣押。6、程宗海赌博案复印件,证实侦查人员于2016年6月13日查处赌场时,当场抓获参赌人员程宗海、程宗锦、莫裕敏,并扣押了赌博工具玉米粒(500粒)、木棍、竹签和程宗海赌资29元、程宗锦1140元、莫裕敏15670元、赌桌上面的赌资30元,次日对程宗海处以罚款500元。程宗海供述赌场庄家是被告人周炳联。(二)证人证言1、刘某1的证言,证实其与周炳联是夫妻关系,2016年2月份开始,在其家的杂货店门口处,每日中午的时候,经常有10多个村民利用数玉米粒的形式(俗称“番摊”)参与赌博,在雨天赌博的人会多些,有20多个人左右,还有一些外地人来赌博,赌具是其老公提供的。赌注从1元到几百元不等,其老公周炳联偶尔做庄家,平时由岑泳新做庄家,庄家从赢钱的人抽十分之一作渔利,赌档一般下午五、六点散场。岑泳新、周炳联谁做庄家抽水渔利获得的钱就归谁所有,但岑泳新会按每日抽得的渔利给其老公一些场地费。岑泳新借了很多钱给村民赌博,其老公周炳联有时和岑泳新合伙做庄家,顺便想抽点水。2、刘某2的证言,证实岑泳新是赌场的组织者、发起人,同时也在赌场放贷、抽水、做庄家。2016年2至3月份,其参与了20多次赌博,输了12000元左右。赌博场所和赌具由周炳联提供,以“番摊”的形式利用玉米粒进行赌博。参赌人员多数是村上的人,有时也有外地人参赌。3、刘某3的证言,证实赌档从2016年1月份开始赌博,其参与了20次,赌注一般在200元到300元之间,共输了5.5万元,其中向岑泳新借了5万元。赌档是以“番摊”的形式利用玉米粒进行赌博的,每次庄家都会抽百分之十的渔利,庄家是周炳联和岑泳新,两人轮流坐庄,提供赌具和赌博场所的是周炳联,岑泳新和周炳联还在赌场中放贷。4、邱某1的证言,证实苍梧县狮寨镇木皮村开明组周炳联的杂货店于2016年1月份开始就开设赌场了,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的是周炳联,庄家是岑泳新和周炳联,他们轮流坐庄的,岑泳新在赌场中借贷、放债、抽水,赌博是以“番摊”的形式进行赌博,每次下注1到1000元不等,每次庄家都按赢钱的下注金额的百分之十抽水。2016年4月份到5月份,其一共输了42000元,还向岑泳新借贷35000元。2016年5月16日,在梧州其向岑泳新写下了欠条。5、苏某的证言,证实赌档是以“番摊”的形式赌博,赌具由周炳联提供,每次下注总额在100元到1200元不等,每次参赌人数在10-25人不等,下雨天会多点人,岑泳新和周炳联轮流坐庄,平时都由两人抽水,每次抽赢家下注金额的10%。其于2016年2月份参赌,共参与赌博30次左右,其在周炳联小卖部处赌博共输了1.4万元,其中有1.3万元是向岑泳新借贷的。6、刘应文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份开始,其经常去周炳联的杂货店参赌,每日中午会有10多个村民利用数玉米粒的形式(俗称“番摊”)参与赌博,下雨天时参赌人数达到20-30人左右,赌博场所和赌具都是周炳联提供的,岑泳新和周炳联轮流做庄,有时两人一起联手做庄家。庄家每局从赢钱的人抽出下注金额的10%作渔利。赌档每日下午五、六点左右散场。其赌输了4000元钱,其中包括向岑泳新借来的3000元。7、何某1的证言,证实从2016年2月份开始,其在下雨天时,偶尔去周炳联的杂货店赌“番摊”,因为每日中午的时候,经常有附近的10多个村民利用数玉米粒的形式,(俗称“番摊”)参与赌博,最多的时候达到20-30人左右,平时都是岑泳新做庄家,有时是周炳联做庄家,庄家每局从赢钱的人抽出下注金额的10%作渔利。他们每日都会抽得几百元,具体获利多少其不知道。每日赌到下午五、六点钟左右就散场。平时都是岑泳新负责数玉米,周炳联负责收赌注和赔赌注。其赌输了11000元左右,岑泳新还借钱给其赌。8、程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份期间,其从广东回到木皮村家里,看见每天下午一、两点钟左右,就有10-20人围在周炳联的杂货店门口侧边的木桌处,用玉米粒赌“番摊”,如果遇到下雨天,则有更多的村民聚在那里赌博,庄家都是店主周炳联和岑泳新,每日下午五、六点钟就散场,其也赌了两次,输了几百元钱。赌博工具是周炳联提供的,周炳联、岑泳新两个庄家每局都会从下注赢钱的参赌人中抽出所赢钱金额的10%作为获利。9、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因在赌博时向岑泳新借200元用于赌博,后被岑泳新殴打,后其将款还请给岑泳新。10、程某2、黄金禄、刘应森、何某2、岑某、何某3、何某4、刘某4、赵某、冯某、雷某1、雷某2、邱某2、陈某2、刘某5、陈某3、朱某的证言,以上证人均为参赌人员,其证言均证实周炳联、岑泳新是庄家,周炳联、岑泳新负责数玉米粒、赔付赌资、每局抽头渔利10%,岑泳新在赌场中借钱给村民赌博的事实。(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周炳联的供述反映,2016年1月份起到6月份,本地村民经常聚集在其杂货店门口赌博,每日成场时有10-20人参赌,那时岑泳新开始做庄家。庄家会从赢钱的人员所赢的钱中抽取百分之十作为渔利。岑泳新抽水渔利获得的钱归他个人,其自己做庄家抽水渔利获归其自己所有。赌法是利用玉米粒,俗称“番摊”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档在每日早上10点钟左右开始成场,先由其做庄家,岑泳新一般在下午2点到场后做庄家,下午5点到6点之间就散场,参赌人员多数是本地的村民。岑泳新做庄家时每天都会给其一些场地费,共有约4000元。自己做庄家时抽水获利约1000元,共获利5000多元。岑泳新会借钱给参赌的村民。2、被告人岑泳新的供述反映,2016年3月至6月份,其经常在周炳联杂货店赌博,有时会做庄家,一共做了20多次。赌博场所和赌具是周炳联提供的,是利用玉米粒以“番摊”的形式进行赌博的。正常情况下是轮流做庄,周炳联和其他很多村民都做过庄家。期间其在师寨镇江滨酒店202房租住,侦查人员在房间搜到2张纸是其记载村民欠的赌债,其带了10万元去赌博,村民欠了几万元赌债,又花了几万元,赢钱时会给周炳联几十元作为场地费。其和周炳联、“罗辉”、阿文夫妇一起做过庄家,其不清楚输赢情况及抽取渔利情况。赌档没有人放高利贷,其会借给别人一些钱,但不一定是借给他们去赌,有些村民输光钱后,以“喊数”的方式继续赌博。这2张纸记载了向其借钱以及向其“喊数”赊钱继续参赌的人的欠款数。(四)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周炳联辨认出岑泳新是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的庄家及向村民放贷的人;刘某3、邱某1、苏某、刘应文(4人均是参赌人员、借贷人)辨认出岑泳新、周炳联是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的庄家,并向参赌的村民放高利贷的人。2、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现场图、照片8张,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苍梧县狮寨镇木皮村开明组3号周炳联的杂货店,在赌博现场的一张方桌上发现玉米500粒,一根木棍,一条竹签和赌资人民币30元。3、搜查笔录,证实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岑泳新租住的房间进行搜查,发现两张从笔记本撕下的白色纸张,纸张上记录有人名、绰号、数字、金额。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证据间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确定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炳联退出了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炳联、岑泳新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应当予以支持。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周炳联、岑泳新在赌博中作为庄家并抽头渔利,在犯罪中起的作用是主要的,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周炳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岑泳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综合两被告人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退赃情节,本院决定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炳联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岑泳新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上述两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没收被告人周炳联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钊生代理审判员 周思文人民陪审员 罗英兰appoint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远震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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