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执3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华琳琳、严益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琳琳,严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3462号申请执行人:华琳琳,女,1964年3月30日出生,住宁海县。被执行人:严益平,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华琳琳与被执行人严益平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4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34000元、执行费410元、诉讼费3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机动车辆、股权、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但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发布悬赏公告。3.因被执行人严益平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严益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责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严益平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朝阳审 判 员 李 斌审 判 员 林欣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应涛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