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6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浩峰与被执行人朱英伟、陈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浩峰,朱英伟,陈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6执299号申请执行人:袁浩峰被执行人:朱英伟被执行人:陈凯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浩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英伟、陈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2015)汝民初字第95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朱英伟、陈凯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英伟、陈凯华偿还申请执行人袁浩峰借款本金80000元,经济损失6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19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相关部门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朱英伟、陈凯华有可供处置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95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梁审 判 员 张 勋代理审判员 詹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朱秋忠��:所适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