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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5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许镜丽与李大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镜丽,李大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5民初422号原告许镜丽,女,1969年8月生,住址:石城县。被告李大球,男,1968年7月生,住址:石城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镜丽与被告李大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镜丽于2017年4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纠纷已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镜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已减半),由原告许镜丽承担。审判员  陈宙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宗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