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民终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骆成建与高希傲、高露芬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骆成建,高希傲,高露芬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民终4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骆成建,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希傲,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露芬,1988年,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上诉人骆成建因与被上诉人高希傲、高露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6民初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骆成建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按期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骆成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康友波审判员 简克红审判员 陈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宇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