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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恢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钊、蓝诗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钊,蓝诗海,赵仕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恢239号申请执行人:张钊,男,生于1979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蓝诗海,男,生于1973年,住四川省安县。被执行人:赵仕琴,女,生于1982年,住四川省梓潼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张钊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蓝诗海、赵仕琴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蓝诗海、赵仕琴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家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陆政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