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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杨文廷与杨化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廷,杨化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1611号原告:杨文廷,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东,宿州市埇桥区永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化,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云东,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文廷与杨化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杨文廷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文廷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文廷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杨文廷负担。审 判 长  刘 丽审 判 员  卫彦玲人民陪审员  汤敬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