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杨文廷与杨化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廷,杨化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1611号原告:杨文廷,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东,宿州市埇桥区永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化,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云东,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文廷与杨化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杨文廷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文廷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文廷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杨文廷负担。审 判 长 刘 丽审 判 员 卫彦玲人民陪审员 汤敬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