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8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东莞市赛莱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信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赛莱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信天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8178号原告东莞市赛莱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勇。委托代理人张绍波,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智舜,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华信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武。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东莞市赛莱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信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赛莱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东莞市赛莱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人民币1174元,本院应退还原告人民币1149元。代理审判员 赵 曼 琪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镇(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