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上海兴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王国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兴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王国维,杭州天香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朱之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执34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兴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红松路518号5088室。法定代表人卿晨。被执行人王国维。被执行人杭州天香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越王村(东山夏),组织机构代码:721022939。法定代表人朱之君。被执行人朱之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沪贸仲裁字第124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上海兴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1529910.57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1089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国维、杭州天香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朱之君款项人民币41638840.57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国维、杭州天香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朱之君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陆文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叶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