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执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四川人合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沈红斌、邹译萱、杨恩公司解散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红斌,杨恩,邹译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执保7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人合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庐山路四川警官学校教师公寓二楼。法定代表人:杨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沈红斌,男,汉族,1956年11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明,四川尺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梅,四川尺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邹译萱,女,汉族,1967年11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第三人:杨恩,男,汉族,1970年5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沈红斌与被告四川人合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邹译萱、杨恩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川06民初64号之一民事裁定,对四川人合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德阳市区河东区秦岭南路33号“东山美庐”的77套房屋予以查封。之后,被告请求将其中的82栋3-1/2/3-1号房屋及90栋3-1/2/3-1号房屋予以解封。并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出具保证书,保证对以后“东山美庐”房屋的出售款项全部存入四川人合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工行德阳分行账号的账户。本院经审查认为,销售房屋是被告的经营活动,为保障其正常经营不受影响,并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本院对被告申请解除查封房屋予以解除查封,并要求被告对房屋销售款存入其指定的上述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人合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工行德阳分行账号的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姚 峻审判员 江 黔审判员 贾华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魏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