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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委赔监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申诉人石强吉申请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一案二审驳回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辽委赔监27号石强吉:你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州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中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2015)大法委赔字第44号决定书,以错误执行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你以金州法院违法裁判,致使你通过八年的诉讼才得以胜诉,这八年时间给其造成了误工、房屋租金、医疗、交通、住宿、律师等费用87万元的损失,请求予以赔偿。经查,2007年你与王成林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石强吉之妻李桂芳私自将房屋卖给王成林)诉讼至金州法院请求确认房屋买卖无效,直至2015年本院作出(2015)辽审一民抗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判决返还你房屋。你以金州法院违法裁判为由申请赔偿,因民事错判导致的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且金州法院不存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错误执行行为。综上,大连中院赔偿委员会驳回你的国家赔偿申请正确,你的申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