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刑更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王秀参盗窃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秀参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鲁02刑更109号罪犯王秀参,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城刑初字第10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秀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未缴纳)。现已执行刑期二年。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罪犯王秀参减刑三个月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7年4月5日申请撤回减刑建议书。本院认为,罪犯王秀参在案件审理期间,不遵守监规,与改造人员打架,严重扰乱监狱监管秩序,严重违反监狱规定,造成极坏影响。山东省青岛监狱撤销对罪犯王秀参的减刑建议书的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撤回鲁青狱减建字(2017)019号减刑建议书。审 判 长 范黎强代理审判员 靳 涛代理审判员 徐友仁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