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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民辖终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付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付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辖终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396号B座1单元22层2215号。法定代表人:郭常青,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付花,女,1966年2月9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大名县。上诉人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2017)冀0425民初6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系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内部认购协议书》第四条中未约定具体的管辖法院,且双方之间的争议与一审法院没有实际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邯郸市丛台区,故本案应移送至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付花在签订的《内部认购协议书》第四条第2款中约定:“……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属于有效约定。王付花的住所地在大名县辖区,大名县人民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俊英审判员  李 巍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梁宾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