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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4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高XX与刘X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XX,刘X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4执49号申请人高XX,女,1974年2月9日生,汉族,临县大禹乡神峪塔村人,身份证号码14232619740209****。法定代理人刘X1,男,1971年3月16日生,汉族,临县大禹乡神峪塔村人,系申请人的丈夫,身份证号码14232619710316****。被执行人刘X2,男,1991年11月25日生,汉族,介休市裕华路95号居住,身份证号码14232619911125****。本院执行的高XX与刘X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X2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X2在银行的存款548611.62万元,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二、查封、冻结被执行刘X2所有的价值548611.62元的资产。三、并支付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计算的迟延履行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柳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齐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