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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国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国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952号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法定代表人李惠珉,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燕,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被告:刘国清,男,196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国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韩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