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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5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马孟阳、孙文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马孟阳,孙文亚,青岛航天下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5203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78371916-8。负责人杨新军,职务行长。被告马孟阳,男,汉族,1979年8月5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孙文亚,女,汉族,1976年5月4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航天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香江二支路4栋1单元1楼102,组织机构代码69717974-0。法定代表人马孟阳,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马孟阳、孙文亚、青岛航天下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称三被告已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完毕相应义务,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74元,减半收取278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乔 青人民陪审员  蔡新友人民陪审员  蒋 苓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