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刑终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傅饶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傅饶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刑终160号原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傅饶,女,1996年1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桦林镇桦林村。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先期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二看守所),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傅饶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1月24日做出(2016)辽0104刑初7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傅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傅饶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傅饶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傅饶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傅饶撤回上诉。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4刑初79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莹审判员 彭 聪审判员 孙晓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禹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