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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民初6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邓向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邓向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6476号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539号万科金域华府11栋1楼。法定代表人严雄波。被告邓向平,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向平物业服务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鹏人民陪审员  颜建玲人民陪审员  李和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沈 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