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4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张洪宝与冯梦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宝,冯梦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4174号原告:张洪宝,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冯梦园,女,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青,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继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方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