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肖小双与陈小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肖小双,陈小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肖小双,男,汉族,1974年1月12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小中,男,汉族,1969年6月5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再审申请人肖小双与被申请人陈小中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苏1181民初28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肖小双申请再审称,原审中法院寄给再审申请人传票告知2016年5月6日上午9时开庭,再审申请人按时到法院,但被申请人没有来,法官便没有开庭。按民诉法的规定,被告不到庭可缺席判决,但后来法院寄给申请再审人的是按撤诉处理的裁定书。法院按撤诉处理错误,请求对原案进行再审,撤销原审裁定书,并按立案时要求作出由被申请人赔偿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审查认为,原审传票通知开庭时间有两次,第一次为2016年5月6日上午9时,第二次为2016年6月27日下午1时30分。第一次因故未开庭审理,第二次因原审原告即再审申请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审裁定按撤诉处理,该裁定符合法律规定。故再审申请人要求对原案进行再审的理由不成立,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肖小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文元审 判 员 张建红代理审判员 薛文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田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