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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执25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子良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子良,王振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执25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子良,男,56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王振春,男,54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以(2016)内0426执252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子良、王振春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号,现因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李子良、王振春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帐号zzzzz、xxxxx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志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侯永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