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5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玉玺与梁间奎、邹鹏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玺,梁间奎,邹鹏,郑淑娴,王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5执22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玉玺,男,汉族,1988年3月出生,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梁间奎,男,汉族,1985年6月出生,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邹鹏,男,汉族,1979年1月出生,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郑淑娴,女,汉族,1988年9月出生,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王婷婷,女,汉族,1990年1月出生,山丹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王玉玺与梁间奎、邹鹏、郑淑娴、王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玉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725执2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花剑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谢东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