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3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田儒友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刘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儒友,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刘伟,江阴大桥起重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3民初117号原告:田儒友,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思南县人,出租车司机,户籍地:贵州省思南县,住铜仁市碧江区。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1号9层918922室。法定代表人:陈灏。被告:刘伟,男,1984年6月23日出生,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住铜仁市碧江区。被告:江阴大桥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新华路315号。法定代表人:李士明。原告田儒友与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刘伟、江阴大桥起重安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苏B×××××号车辆管理人余建国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余建国于2017年4月6日通过微信转账赔偿原告贵D×××××出租车停运期间经济损失1000元,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儒友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儒友负担。审判员 彭忠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熊浩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