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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田太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田太兴,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田太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28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1号。负责人王波,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作寿、黎青,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田太兴,男,土家族,1963年8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被告田太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20.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杨 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覃雅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