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91民初19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连伟与深圳漫拓达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伟,深圳漫拓达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钱乐,陈能进,谢嘉斌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91民初1956号之一原告:张连伟,男,1965年5月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桦,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芳,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漫拓达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北环路东港中旅花园26栋10D,组织机构代码:788340229。法定代表人:严震。第三人:钱乐,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第三人:陈能进,女,1967年10月4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第三人:谢嘉斌,男,汉族,1986年10月2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受理上述原告张连伟与被告深圳漫拓达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钱乐、陈能进、谢嘉斌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张连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伟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余长勇审 判 员 郭 成人民陪审员 陈金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袁天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