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5执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张仕斌、张晓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仕斌,张晓明,段书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726号申请执行人:张仕斌,男,1953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张晓明,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段书香,女,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张仕斌与被执行人张晓明、段书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仕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张晓明、段书香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晓明、段书香向申请执行人张仕斌赔偿损失90096.63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62元、鉴定费1800元、执行费125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晓明、段书香银行存款9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段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