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民辖终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陈霞与安徽康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朱桂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康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陈霞,朱桂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民辖终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康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富强路55号。法定代表人:朱桂高,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霞,女,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审被告:朱桂高,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上诉人安徽康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蓝光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霞、原审被告朱桂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6)皖0207���初2351号管辖权异议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康蓝光电公司上诉称,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陈霞与朱桂高之间应为股权转让关系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案被告朱桂高住所地位于浙江省义乌市,故本案管辖法院应为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被告康蓝光电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陈霞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康蓝光电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琴芳审 判 员 朱有强审 判 员 陈永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 徐海军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