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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利川市宏财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利川市苗仙富硒泉水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利川市宏财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利川市苗仙富硒泉水有限公司,操全林,杨全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432号申请执行人:利川市宏财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建华。被执行人:利川市苗仙富硒泉水有限公司、操全林、杨全椋、邱金根、李春梅、刘风兵、刘英本院在执行利川市宏财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利川市苗仙富硒泉水有限公司、操全林、杨全椋、邱金根、李春梅、刘风兵、刘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利川市宏财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利川市苗仙富硒泉水有限公司、操全林、杨全椋、邱金根、李春梅、刘风兵、刘英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37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修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魏大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