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5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新云与郎丰忠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云,郎丰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1240号申请人:刘新云。被申请人:郎丰忠。原告刘新云诉被告郎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新云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郎丰忠名下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中上圩村中上圩路内1号楼1单元201号房产一套,保全价值230000元,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郎丰忠名下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中上圩村中上圩路内1号楼1单元201号房产一套,保全价值230000元。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刘新云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