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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翠玉与被告刘冬连、彭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翠玉,刘冬连,彭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802民初264号原告:刘翠玉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克勤,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冬连被告:彭义。原告刘翠玉与被告刘冬连、彭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翠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克勤,被告刘冬连、彭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翠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冬连、彭义共同偿还借款49.1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即年息4.75%支付至清偿之日的利息(其中20万元从2015年1月19日起计算,29.1万元从2015年5月22日起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刘冬连、彭义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21日,刘冬连出具借条,向刘翠玉借款,约定借款金额30万元,于2015年5月21日还清。刘翠玉于次日通过交通银行向刘冬连转款29.1万元。2015年1月4日,刘冬连再次借款20万元,约定2015年1月18日还清。刘翠玉于当日通过交通银行向其转款20万元。上述两笔借款到期后,刘冬连均未偿还。本案借款发生在刘冬连与彭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刘冬连辩称,借款属实,但不是我本人所用,转手借给了屈昌梅;目前没有偿还能力,不同意支付利息;且借款之事未告诉彭义,彭义对借款并不知情。被告彭义辩称,不认识原告,对本案借款也不知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刘翠玉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借条、银行回单各二份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刘冬连、彭义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庭审质证,刘冬连、彭义对刘翠玉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依法审核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后,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刘翠玉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刘冬连向刘翠玉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刘翠玉履行出借义务后,刘冬连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至于刘冬连借款后给谁使用,与刘翠玉无关,其称借款本人未使用,转手给了他人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实际出借的借款本金。本案中刘冬连2014年12月21日出具的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虽为30万元,但刘翠玉实际转入其账户29.1万元,双方对此事实均无争议,故认定刘翠玉实际出借借款本金分别为29.1万元和20万元,本院对刘翠玉要求偿还借款本金49.1万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借期内的利率。本案中刘冬连出具给刘翠玉的借条中未载明借期内利息,刘翠玉称系口头约定,但其并未主张,本院认定为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关于逾期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刘翠玉主张按照年息4.75%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该规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发生于被告刘冬连、彭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彭义未向本院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除外情形,故本院认定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彭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冬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翠玉借款本金49.1万元,并按年利率4.75%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其中20万元从2015年1月19日起计算,29.1万元从2015年5月22日起计算)。二、被告彭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65元,减半收取4332.5元,由被告刘冬连、彭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门海慧支行,户名: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570401040008989-1。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如自觉履行的,标的款项汇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户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帐号:4200166605305911166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金虾支行。审判员 周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