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2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赖庆瑞、赖晓康等与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庆瑞,赖晓康,赖小欢,黄桂清,罗春,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2民初1860号原告赖庆瑞,男,1977年12月出生,汉族,住吉水县。委托代理人张伸,江西丰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赖晓康,男,2005年4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赖庆瑞之子。原告赖小欢,女,1999年12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赖庆瑞之女。法定代理人赖庆瑞,系原告赖晓康、赖小欢之父。原告黄桂清,男,1943年3月出生,汉族,住吉水县。原告罗春女,男,1947年2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号。负责人周莲,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荣昌,公司员工。原告赖庆瑞、赖晓康、赖小欢、黄桂清、罗春女诉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赖庆瑞、赖晓康、赖小欢、黄桂清、罗春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易宗禄审 判 员 陈建鋆代审判员 熊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玉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