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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黄庆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黄庆燕,邱东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保24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中路5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85818850X。负责人:庄晓滨,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建萍,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朝勇,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庆燕,女,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邱东阳,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与被申请人黄庆燕、邱东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黄庆燕、邱东阳29045.73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向本院提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出具的金融许可证和资信担保函作为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庆燕、邱东阳29045.73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保全价值以人民币29045.73元为限。案件申请费31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奕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苏 琳附保全提示: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为便于执行人员留出充足时间做好工作安排,建议申请人最好提前十五天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