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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杨世芳、邯郸市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世芳,邯郸市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康业家居广场有限公司,邯郸市康业怀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邯郸市康业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异14号申请执行人杨世芳,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被执行人邯郸市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邯郸市康业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珊,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邯郸市康业怀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珊,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邯郸市康业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杨世芳与邯郸市康业房地产有限公司、邯郸市康业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世芳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邯郸市康业怀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邯郸市康业医药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审查期间,杨世芳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世芳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志明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建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