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永执民字第2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进、孙晓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进,孙晓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永执民字第2937号申请执行人:徐进,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孙晓光,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进与被执行人孙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孙晓光与申请执行人徐进亲友有其他债务纠纷,为便于双方处理该债务纠纷,申请执行人徐进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金永执民字第29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希平审 判 员 马成法审 判 员 程圣权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周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