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终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苏新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新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刘士军,孙化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6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新良,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利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宜波,山东联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鲁泰大道以北、西四路东侧。负责人:刘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靖,山东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士军,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淄博张店新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孙化进,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号。负责人:展海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伟,山东强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新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人刘士军及原审被告孙化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3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一审中,刘士军、苏新良均主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而一审判决仅对交强险的赔付责任作出处理,未处理商业三者险的赔付问题,影响了当事人的合理诉求,诉讼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38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苏新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6.00元、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郭 鹏审 判 员 翟雪利审 判 员 胡晓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 助理 袁世普代理书记员 巩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