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庆市红发物资有限公司、潘红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庆市红发物资有限公司,潘红旗,胡洁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851号原告: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陈晓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玉,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小飞,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红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潘红旗,总经理。被告:潘红旗,男,195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胡洁,女,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原告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红发物资有限公司、潘红旗、胡洁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安庆市红发物资有限公司、潘红旗、胡洁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卓胜龙人民陪审员 祁义霞人民陪审员 张文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倩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