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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2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高文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高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226号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被执行人高文华,男,1983年8月,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公证处(2015)神证执字第065号执行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高文华偿还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借款本金27.21万元及利息。二、由被执行人高文华负担申请执行费39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高文华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的房屋,现因被执行人高文华已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文华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堂代理审判员  姜 南代理审判员  白 骅(此页无正文)二O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