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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戴红全、王礼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戴红全,王礼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1707号原告: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7585593-9。法定代表人:陆海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娟,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洁,该公司员工。被告:戴红全,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礼中,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戴红全、王礼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40元,减半收取计970元,由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朱广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巴 青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